道德经

王弼《道德经注》-第六十四章

【原文】
其安易持,其未兆易谋,其脆易泮,其微易散。为之於未有,治之於未乱。合抱之木,生於毫末;九层之台,起於累土;千里之行,始於足下。为者败之,执者失之。是以圣人无为,故无败;无执,故无失。民之从事,常於几成而败之。慎终如始,则无败事。是以圣人欲不欲,不贵难得之货;学不学,复众人之所过,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。

【译文】
以其安不忘危,持之不忘亡,谋之无功之势,故曰易也。虽失无入有,以其微脆之故,未足以兴大功,故易也。此四者,皆说慎终也。不可以无之故而不持,不可以微之故而弗散也。无而弗持,则生有焉;微而不散,则生大焉。故虑终之患如始之祸,则无败事。谓其安未兆也。谓微脆也。当以慎终除微,慎微除乱,而以施为治之,形名执之。反生事原,巧辟滋作,故败失也。不慎终也。好欲虽微,争尚为之兴。难得之货虽细,食盗为之起也。不学而能者,自然也。喻於不学者#2,过也。故学不学,以复众人之所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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