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德经

王弼《道德经注》-第二十五章

【原文】
有物混成,先天地生。寂兮寥兮,独立不改,周行而不殆,可以为天下母。吾不知其名,字之曰道,强为之名曰大,大曰逝,逝曰远,远曰反。故道大,天大,地大,王亦大。域中有四大,而王居其一焉。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。

【译文】
混然不可得而知,而万物由之以成,故曰混成也。不知其谁之子,故先天地生。寂寞无形体也。无物之匹,故曰独立也。返化终始不失其常、故曰不改也。周行无所不至而免殆,能生全大形也,故可以为天下母也。名以定形,混成无形,不可得而定,故曰不知其名也。夫名以定形,字以称可言。道取於无物而不由也,是混成之中,可言之称最大也。吾所以字之曰道者,取其可言之称最大也。责其字定之所由,则系於大,大有系则必有分,有分则失其极矣。故曰强之为名曰大。逝,行也,不守一大体而已,周行无所不至,故曰逝也。远,极也,周无所不穷极,不偏於一逝,故曰远也。不随於所适,其体独立,故曰反也。天地之性人为贵,而王是人之主也。虽不职大,亦复为大。与三匹,故曰王亦大也。四大,道、天、地、王也。凡物有称有名,则非其极也。言道则有所由,有所由然后谓之为道。然则是道称中之大也,不若无称之大也。无称不可得而名曰域也,道、天、地、王皆在乎无称之内,故曰域中有四大者也。处人主之大也。法谓法则也,人不违地,乃得全安,法地也。地不违天,乃得全载,法天也。天不违道,乃得全覆,法道也。道不违自然,乃得其性,法自然者。在方而法方,在圆而法圆,於自然无所违也。自然者,无称之言,穷极之辞也。用智不及无知,而形魄不及精象,精象不及无形,有仪不及无仪,故转相法也。道顺自然,天故资焉;天法於道,地故则焉;地法於天,人故象焉。所以为主其一之者,主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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